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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兵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B439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C3栋14楼1405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浙0782民初170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公司,杜**,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2-08-09
(2022)浙07民终30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许**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6-30
(2022)浙0782民初891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浙0782民初94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2-06-22
(2022)浙0782民初94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2-05-09
(2022)浙0782民诉前调281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郑**,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2-03-14
(2022)浙0782民初234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秦**,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2-03-14
(2022)浙0782民初234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秦**,申**
义乌市人民法院
9
2022-02-25
(2022)浙0782民初234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秦**,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2021-11-18
(2021)浙0782民诉前调654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邓**,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0
2022-06-23
(2022)浙0782民初94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0-20
2021-09-03
(2021)浙0782民初146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28
2019-10-08
(2019)浙0783民初946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辛**、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9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15
2019-07-29
(2019)浙0782民初1240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郑**、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6〕50779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6
2
金路政罚〔2026〕50707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4
3
金路政罚〔2026〕50726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4
金路政罚〔2026〕50640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4
5
金路政罚〔2026〕5061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5月06日14时47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G527K278+600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06
6
金运政罚﹝2026﹞902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0日15时1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二环西路人民医院地段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22
7
金路政罚﹝2026﹞5055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0日15时28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环城北路28K右侧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8
金路政罚﹝2026﹞50509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09时4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香溪路与G527交叉口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公路从事污染公路的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9
金路政罚﹝2026﹞5033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6日09时3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香溪路2K+800M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10
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17号
当事人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与庆云街交叉口实施了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