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于家镇家德乐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EUHX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于家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210号
榆树市于家镇家德乐食品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1月23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家管理所对榆树市于家镇家德乐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月31日前整改完成,并予以警告。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复检,发现该超市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2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应违法程度一般,拟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