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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温泉优鲜徕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0MA7NAYL1X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与银泉大道交汇处(宏伟大厦)1幢1层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4〕69号
经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老面馒头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从横沟桥镇一家早餐店购进,没有相应的进货票据,共购进了24个,进价为0.8元/个,售价为1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4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莱地软香干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从安陆市南城办事处万庙村一组47号的湖北豆麦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的金莱地软香干共购进了1件,一件为40袋,进价为130元/件,售价为3.9元/袋,当事人于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7月18日共销售了39袋,剩下的一袋被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3.9元,违法所得为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莱地软香干1袋; 2、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为50024元。
50000.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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