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建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QHW5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4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6〕199号
宁波安迅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当事人1)在向各租户供电过程中虽存在合理供电损耗,但在扣除10%的合理损耗后,仍存在超出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经统计核算,当事人1共计超额收取电费624003.09元,宁波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2)共计超额收取电费70080.31元,宁波北仑晨宜房屋租赁服务部(当事人3)共计超额收取电费170349.88元。当事人1、当事人2存在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经统计核算,当事人1共计超额收取水费20392.65元,当事人2共计超额收取水费718.96元。本局已向各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明确责令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超额收取的水电费价款全部足额退还至相关终端租户。上述超额收取的水电费,按以下流程实施退费:由当事人1先将其超额收取的费用退还至当事人2、当事人3及其他自营租户,再由当事人2、当事人3分别将其各自超额收取的费用退还至其承租的终端租户。截至《责令退款通知书》确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1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1353.25元、水费21.3元未完成退还;当事人2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16990.87元、水费10996.44元未完成退还;当事人3尚有超额收取的电费6343.14元、水费5773.34元未完成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各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1罚款9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3.25元;对当事人2罚款10512元,没收违法所得16990.87元;对当事人3罚款25552元,没收违法所得634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各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1罚款3059元,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对当事人2罚款108元,没收违法所得10996.44元;对当事人3没收违法所得5773.34元。
132831.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