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柴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金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HTT9M0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307号1-3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浙0782民初37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长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东阳市柴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冀0127民初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柴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赵**
高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3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开始,根据客户要求,为顾客生产各类精华油产品,包括白茶精华油、佛手柑精华油、茉莉精华油和薰衣草精华油。该精华油标签标注的功效为“给肌肤补充水分,使肌肤水润柔嫩”;使用方法为“取适量本品涂抹于肌肤表面,直至完全吸收即可。产品适用于颈部、肩部、背部、腹部、腿部表面肌肤。”该精华油产品系施用于人体表面,以滋润保湿保护皮肤为目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定义的化妆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各类精华油产品10148瓶,其中10000瓶已销售,销售单价为3.5元/瓶。案发时尚有148瓶尚未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精华油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实际不一致。每款精华油标签标注的成分均为葡萄(VITIS VINIFERA)籽油、油橄榄(OLEAEUROPAEA)果油、生育酚乙酸酯及该款产品对应的(茶、佛手柑、茉莉、薰衣草)提取物;但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为葡萄籽油及各类香精,并未添加油橄榄果油、生育酚乙酸酯及对应的(茶、佛手柑、茉莉、薰衣草)提取物。上述精华油产品标签上无备案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均未经备案。当事人生产上述10000套精华油产品的成本为20847.16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之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上无备案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不一致的化妆品之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152.84元,没收我局扣押化妆品及标签,并处罚款10655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0706.84元,上缴国库。
106554.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