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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靖宇老五金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14YE92X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西大街南路(三旅社综合楼1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暖手宝(生产单位:温岭市盛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名称:炫迪,额定电压220V,额定功率500W,额定频率50HZ)。当事人在店里将涉案商品销售给投诉人,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当事人称于2019年以19元/个的价格从沈阳市某售货员处购进上述产品3个,后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并已全部销售。由于时间久远进货票据已经遗失。当事人联系投诉举报人,商讨退货退款事宜,投诉人不同意退货退款。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储热式的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22.33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故本案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27元。
2025年3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投诉举报信,称其在靖宇县靖宇老五金商店购买的一款“暖手宝”,发现该款暖手宝属于电极式电暖宝,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储热式的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我国已禁止生产和销售电极式暖手宝。3月16日对商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型号商品。同日,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3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3月18日当事人在其商店门口处张贴商品召回公告,期限截止到4月18日,在此期间未有消费者找到当事人退货退款。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暖手宝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2025年5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暖手宝当事人在店里将涉案商品销售给投诉人,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当事人称于2019年以19元/个的价格从沈阳市某售货员处购进上述产品3个,后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并已全部销售。由于时间久远进货票据已经遗失。当事人联系投诉举报人,商讨退货退款事宜,投诉人不同意退货退款。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储热式的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22.33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故本案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最大化消除影响。但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无法说清其进货来源,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等货值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4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罚没款合计111元。
84.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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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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