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北方华油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米东区振兴南路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学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MD51T8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应急罚〔2026〕执沙-9号
开展的站房和洗车房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中2026年4月27日的高处作业未组织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作出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乌税稽稽罚(2025)28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你单位2022~2023年从事加油站加油业务,通过对你单位税控数据收入与实际售油收入分别核算,核实你单位银行公账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发现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问题。2022年申报销售收入3,328,130.2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261,157.12元,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15,695,540.4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6,011,476.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部 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部署公告〔2019〕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43,317.01元。2023年应补增值税802,130.89元。合计应补增值税945,447.9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32.19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149.16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37296.1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5-02-06
3
乌税稽罚(2025)28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你单位2022~2023年从事加油站加油业务,通过对你单位税控数据收入与实际售油收入分别核算,核实你单位银行公账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发现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问题。2022年申报销售收入3,328,130.2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261,157.12元,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15,695,540.4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6,011,476.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部 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部署公告〔2019〕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43,317.01元。2023年应补增值税802,130.89元。合计应补增值税945,447.9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32.19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149.16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37296.1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