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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素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YX8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外环东路2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5
(2026)浙0502民初45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6
(2026)浙0502民初30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4
(2026)浙0502民初45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4
(2026)浙0502民初30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5
2023-08-08
(2023)浙0502民初426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梅**
湖州吴兴湖城泌尿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19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被处罚人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在未经车主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其交通工具发送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元整(¥1063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元整(¥10630.00)。
1063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