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宁市祥丰农药化肥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佑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4MA7L6QFL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街(路)167号(日杂楼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4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案源登记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查不合格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列夫农用含硫颗粒钾3吨(75袋),购进价140元每袋,销售价160元每袋,并全部销售,本案产品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东宁市祥丰农药化肥商店(魏佑河)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见到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化肥); 5.供货商资质1份、出库单1份、质量检验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尽到查验、记录义务; 6.当事人魏佑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编号DN2404 01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证明抽查内容; 8.检验报告1份(NO.38202400745),证明抽查批次化肥不合格; 9.产品质量县(区)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01号),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抽查结果无异议。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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