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征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31MAD72X5XX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南谷米村连霍高速武功服务区北区主楼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4﹞第33号
2024年5月29日9时2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12313系统转发的信息:来电人于2024年5月28日13:04在【咸阳市武功县连霍高速咸阳市武功服务区】“超市(只有一家)”(收款方:华天风谷临潼第二分公司)购买1盒《黄鹤楼(1916)》,疑似假烟,请核实。单号:24052934620001电话:15667253666。2024年5月29日10时2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南谷米村连霍高速武功服务区北区主楼一层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所销售的黄鹤楼(1916)卷烟进行检查,现场勘验该品牌卷烟系真品卷烟。同时对该店所有卷烟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假冒卷烟行为。检查中在其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玉溪(鑫中支)2.6条等,共计16个品种合计21.7条。当事人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该店负责人王征利不在案发现场(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到负责人,并告知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魏艳陪同整个检查,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当事人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4]第071号/072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法人代表是王征利。上述卷烟是该公司其法人代表王征利从西安市区的烟酒商店购进卷烟,准备用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规定,法人代表王征利违法进货总额为7166.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人代表)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法人代表王征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法人代表王征利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的违法情形,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166.00元10%的罚款,计716.6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6个品种21.7条,予以发还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功第二分公司
716.6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