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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赫双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BUMMXC2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大青咀镇振兴街西委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326号
经初步调查,投诉人投诉的位于德惠市大青咀镇0025县道与013乡道交叉口南240米的万福隆超市(第七分店)实际名称: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是赫双喜,该“红豆味汉堡”是从九台瑞杰休闲食品采购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7.50元/斤,销售价格:9.80元/斤,没有定期检查,就大意了,上述“红豆味汉堡”,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日,保质期150天,全部销售(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8.65斤,超过保质期销售:1.35斤),库存:无。同时该店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食品进货台账,我分局给予其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所得:13.20元,涉案金额:13.20元。 该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涉案金额较少。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4年 12 月04日,我分局收到一封投诉举报函,投诉内容: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4日在位于德惠市大青咀镇0025县道与013乡道交叉口南240米的万福隆超市(第七分店)分三次购买了“红豆味汉堡”,消费金额分别为:4.40元、3.70元、5.10元,共计:13.20元。上述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日,保质期150天,购买时已过期,投诉人提供出视频及微信付款凭证截图,并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我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到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实际名称为: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过期食品,经询问该店赫双喜,该负责人认可投诉人投诉举报内容。经初步调查,投诉人投诉的位于德惠市大青咀镇0025县道与013乡道交叉口南240米的万福隆超市(第七分店)实际名称: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是赫双喜,该“红豆味汉堡”是从九台瑞杰休闲食品采购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7.50元/斤,销售价格:9.80元/斤,没有定期检查,就大意了,上述“红豆味汉堡”,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日,保质期150天,全部销售(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8.65斤,超过保质期销售:1.35斤),库存:无。同时该店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食品进货台账,我分局给予其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所得:13.20元,涉案金额:13.20元。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1.警告(未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2.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4.2、3项合计人民币:3013.20元。
3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2
德市监处罚〔2023〕131号
经初步调查,赫双喜经营的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于2023年7月20日从德惠市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及香蕉流动车上购进食用农产品“尖椒”20斤及“香蕉”30斤,经我局抽样检验,“尖椒”噻虫胺项目、“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购进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如下:(1)“尖椒”:数量:20斤(10㎏),购进价格:1.20元/斤,销售价格:1.58元/斤,销售:20斤(其中样品数量:4.7㎏),库存:无;(2)“香蕉”:数量:30斤,购进价格:3.00元/斤,销售价格:3.98元/斤,销售:30斤(其中样品数量:6.63㎏),库存:无。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和联系方式、涉案批次“尖椒”及“香蕉”的检验报告或产地证明,现无法联系到供货商,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给予责令改正(德市监责改通[2023]X041号)。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涉案金额共151.00元,违法所得151.00元。 该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的健康证,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涉案金额较少。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德惠市大青咀镇万福荣食品超市(经营者:赫双喜)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案已在本局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处罚。该超市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涉案金额较少,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拟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1.00元;3、罚款3000.00元;以上合计执行3151.00元。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3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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