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国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798381657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三江街219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6)闽0304行初28号
罚款
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7
(2025)闽0304行初43号
罚款
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3
(2024)闽03民终2688号
合同纠纷
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4-02
(2024)闽0305民初979号
合同纠纷
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5
2023-07-26
(2023)闽03民终200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方**
方**,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方**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24
(2023)闽0303民初93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方**,方**,方**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7
2023-03-27
(2023)闽0303民初93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方**,方**,方**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8
2023-01-12
(2022)闽0303执2543号之三
仓储合同纠纷
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10-26
2015-10-26
(2015)莆民终字第15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等与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07-02
2015-07-02
(2015)涵民初字第13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李**、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573.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3﹞09200007号
2021年10月26日,本局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三江街2193号的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水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成品仓库,现场库存仅有大豆油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10月3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后面挂有“莆田市粮食储备仓库”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1、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2.5升,6瓶/箱﹞377箱;2、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501箱;3、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标签印有“新包装”,净含量:5升,4瓶/箱﹞301箱;4、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498箱;5、标有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压榨花生油﹝标签印有“新包装”,净含量:5升,4瓶/箱﹞397箱;6、标有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4瓶/箱﹞298箱;7、标有生产日期:2022/01/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5升,9瓶/箱﹞81箱,共计2453箱,46648.5升,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处理,并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扣押7批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进行执法监督抽检﹝主要检测食用油质量情况﹞。上述涉案食用油瓶身标签上印有生产者: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行为,没收涉案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植物油﹝调和油﹞﹝5升/瓶,4瓶/箱﹞298箱、食用植物油﹝调和油﹞﹝1.5升/瓶,9瓶/箱﹞81箱及花生油5批次共计36.4吨,并处罚款10032499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用油的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生油86.5214吨,并处罚款10578896元;3、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国水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0611395元,上缴国库。
20611395.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