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卓劲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770696622C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鼎市岙里工业集中区A-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2
2020-08-13
(2020)闽0982执异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02
2020-08-13
(2020)闽0982执异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1-15
2017-11-29
(2017)闽0982执17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鼎市扬帆带扣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1-15
2017-11-29
(2017)闽0982执1761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1-05
2017-11-29
(2017)闽0982执17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鼎市扬帆带扣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05
2017-11-29
(2017)闽0982执1761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8-22
2017-05-18
(2017)闽0982民初4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福鼎市扬帆带扣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37880.8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5-18
2017-05-18
(2017)闽0982民初4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福鼎市扬帆带扣皮具有限公司、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6〕68号
2026年8月7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福鼎市岙里工业集中区A-6的福鼎市佳磐通用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现1台储气罐正在使用中,详情如下:储气罐(产品编号:07TFB54,产品型号:2-1.0,设计压力:1.05Mpa,工作压力:1.0Mpa,容器类型:1类,制造单位: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上海奉浦江海经济经济园区国顺路,07年8月,许可证编号:TS2231040-2007,设备编号和设备编码因使用时间较长磨损,无法体现)现场检查时正在使用中,根据压力表显示实际工作压力约0.6MPa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储气罐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按规定如实接受询问,提供相应材料,积极配合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未经检验合格的储气罐已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进行从轻处罚。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从轻情节,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涉案储气罐已拆除,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0元。
罚款
30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