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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MA45XPLD7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郸城县巴集乡田庄行政村大王村西南300米巴砖公路路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6
(2024)辽0113民初13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
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0
(2024)辽0113民初13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
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07
(2024)辽0113民初13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9
(2024)辽0113民初13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郸市监处罚〔2025〕159号
涉案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是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后按合同要求生产,是由其生产加工,标签由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本局执法人员向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郸市监协查(2025)2号),请协助调查:1.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是否真实;2.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包装是不是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7月31日收到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确认涉案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是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包装是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后,由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生产了羊肉串16箱,标签标注“生产单位: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县伦掌镇南孟庄村东1000米;电话:400-633-7789;产地:河南省安阳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050500246”,实际生产厂家与标签内容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生产彩椒鸡腿肉串76箱,标签标注“委托商:民谣集(海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海南省三重市天涯区河东路528号上海东岸广场二楼9号-1;被委托商: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地址:河南省安阳县伦掌镇南孟庄村东1000米;电话:400-633-7789;产地:河南省安阳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050500246”,实际生产厂家与标签内容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后经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在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后,并未向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发货,涉案产品未流向市场,未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羊肉串每箱195元,彩椒鸡腿肉串每箱80元,涉案产品货值共9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2.负责人刘建学、王路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刘建学与王路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王路遥有处理此项事宜的权限;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 6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是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7.当事人提供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包装,证明当事人使用实际生产地址与包装标示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8. 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郸市监协查(2025)2号的回复,证明涉案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是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包装是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后,由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9.王路遥提供的生产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证明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受托人王路遥签名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羊肉串和彩椒鸡腿肉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1.没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的彩椒鸡腿肉串76箱;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的羊肉串16箱; 2.没收标识生产厂为河南省北串运实食品有限公司的羊肉串标签200个;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郸市监处罚〔2025〕151号
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15日生产的鸡皮串(速冻食品),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柠檬黄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鸡皮串(速冻食品)是河南采味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在2025年3月15日生产时投入了鸡腿皮200kg、玉米淀粉5kg、奥尔良腌料2kg、饮用水2kg、晨光辣椒红30g、胭脂红15g、柠檬黄15g,因投料是部分边角料无法使用且在生产时有损耗,故共生产成品采味集鸡皮串27箱(规格:7.5kg(200串))。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鸡皮串(速冻食品)只在2025年3月15日生产批次时添加了胭脂红和柠檬黄,是为了鸡皮串的颜色好看而使用,后因该批次成品颜色不理想,在后续生产过程中便再也没有添加过胭脂红和柠檬黄。涉案产品每箱销售价是98元,在2025年3月18日将27箱鸡皮串(速冻食品)(规格:7.5kg(200串))全部销售给郑州莱鸿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有产品销售记录及成品出库记录,郑州市惠济区莱鸿星冻品商行出库单2张,故违法所得2646元,货值金额2646元。
1.没收违法所得2646元;2.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21168元,共计罚没款23814元。
21168.00元
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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