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贝优鲜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杨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ABQCG28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广厦城6号1栋负一层门面6、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421号
; ; 经查,当事人是从双神速蔬菜批发市场重庆橙果鲜生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青椒,共购进了13,购进价格3元,销售价格是5.96元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椒进行抽样,抽样了3.05 ,剩余的库存都已全部销售完,没有库存。能提交供货方的资质及进货单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按照要求,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因销售给不认识的消费者,无法召回。被检商品于当天共购进13公斤,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当事人口述和凭证证明,与检测单位现场采集的价格一致,我们予以采信,抽样样品由抽检单位以商品零售价购买。故本案认定货值金额为5.96;13=77.4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77.48元,认定被检商品库存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48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