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帝乘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锦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1MACN5GQU1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南泉社区南泉大道学府华庭6栋1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5年12月3日,本局收到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现场笔录》(2025年8月21日)、《现场笔录》(2025年11月6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黔东南州市监特令〔2025〕第18号),记录了当事人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在监督检查中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规定,在复查中仍不符合规定。2025年12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向当事人调取有关书面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经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确认:经整改,当事人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已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规定。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6月30日,主要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于2023年10月26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当事人主要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25年8月2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方面不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电梯安装(含修理)单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不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不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不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等子项目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1.未见到《质量手册》等质量体系文件,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2.未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实施记录文件,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1.1条;3.未见2025年内审、2025年管理评审,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1.3条、M3.13条;4.监测仪器2025年未做年检,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3.11条;5.无体系人员有效任命文件,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2.1(6)条;6.作业人员未缴纳社保,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正文2.1.1(1)条;7.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人,不足10人,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G3.3.6条;8.未见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含1、2号修改单)附件M3.1.1条。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黔东南州市监特令〔2025〕第18号),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从市监处[2025]54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日当事人与倍斯特物业贵州分公司签订《贵州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自2024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共12个月),当事人为倍斯特物业贵州分公司设备使用位置在从江县恒丰中央城B区13栋的6台电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10;152004320-0020;152004320-0030;152004320-0040;152004320-0050;152004320-0060)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每台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3000元/年,合计维保费用为1.8万元。
2025年5月26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陆红宇和黎恢祥到倍斯特物业贵州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从江县恒丰中央城小区进行检查,通过查阅小区电梯纸质版《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发现B区13栋的6台电梯2025年3月26日至现场检查(2025年5月26日)期间,没有一次维护保养记录。
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涉案的6台电梯其中4台电梯有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分别是:B区13栋1单元1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10);B区13栋1单元2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20);B区13栋2单元2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40);B区13栋3单元2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50)。另外2台电梯(B区13栋2单元1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30);B区13栋3单元1号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60)),由于电梯牌遗失无法进行刷卡维保,无法提供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该两台电梯既无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纸质维保记录,也无法提供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之规定,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该电梯(出厂编号:152004320-0030;152004320-0060)是由电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进行升降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是纳入目录监管的特种设备,属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该电梯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均受到《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约束。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