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华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肖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ELN1RCX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新兴社区普厅北路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2025年9月17日申请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注册的抖音店铺“肖姐私铺”上架销售食品。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显示的信息发现当事人共销售5种食品,分别为“粽子”“富宁花甲辣骨”“麻条”“剥隘七醋”“饵块”,上述5种食品中,“剥隘七醋”和“饵块”为预包装食品,“粽子”“富宁花甲辣骨”“麻条”系富宁县辖区内自制的食品:1.“富宁花甲辣骨”系当事人在楼顶使用日常生活的厨房和厨房的工具将猪排骨剁碎,然后加辣子面、白酒、草果、盐搅拌后装入瓶子制作而成;2.“粽子”和“麻条”系当事人到富宁县城北农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处购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让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在从事食品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具有管辖权。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均是有消费者在当事人开设的抖音店铺“肖姐私铺”下单,当事人自行在厨房制作或到当地农贸市场购买相关食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下单的消费者,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1.“粽子”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在富宁县城北农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处分两次购买,第一次购买价格为8.00元/个,购买了2个,支付了18.00元货款,第二次购买价格为7.00元/个,购买了3个,支付了21.00元货款,两次共支付了37.00元货款,于2025年12月4日销售了2单,销售的价格是26.99元/对(2个),获得了53.98元经营额,剩余的1个被当事人员工食用;2.“富宁花甲辣骨”系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成本价为70.00元/瓶,销售价格为88.88元/瓶,分别是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8日销售,共销售了3单,获得266.64元经营额;3.“麻条”无消费者下单,因此没有购进。上述食品共获得了320.62元经营额,应认定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加工“富宁花甲辣骨”,系使用日常厨房工具、设备及原料制作,且加工数量较少,故对其用于加工该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因当事人涉嫌在从事食品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12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字〔2025〕01-28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前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向本局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和本局反映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后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的情形。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陆角贰分(¥320.62);
三、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贰拾元陆角贰分(¥1320.62)。
1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