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AJRFU79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街道名酒工业园区坛厂配套园区(7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黔0304民初11772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百年盛世(深圳)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昌泰酒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2025)黔0304民初11772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百年盛世(深圳)酒业有限公司
江西昌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调查,位于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樟柏村七马组055号的场地是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涛住宅,现用于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07日,注册住所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街道名酒工业园区坛厂配套园区(7幢)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樟柏村七马组055号的场地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基酒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昌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晓波欠当事人的钱,当时基酒市场不好,就抵账处理给当事人,基酒共进购了8000斤,进购价格是4元/斤。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2024年12月24日包装生产备战酒(规格1×500ml/瓶、4瓶/件、共99件)396瓶,酒水成本4元/斤,包装材料(4瓶/件,含瓶子、盒子、手提袋)成本38元/件,备战酒瓶盖0.3元/个,合计备战酒包装材料9.8元/瓶,备战酒合计成本是13.8元/瓶,生产备战酒396瓶成本是5464.8元,生产后没有销售,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是5464.8元;2024年12月9日包装生产斟敬贵州王子酒(规格1×500ml/瓶、6瓶/件、480件)2880瓶,酒水成本4元/斤,包装材料成本(含瓶子、瓶盖、盒子、手提袋)成本28元/件,按照瓶计算是4.67元/瓶,斟敬贵州王子酒合计成本是8.67元/瓶,生产后没有销售,生产斟敬贵州王子酒2880瓶成本是24969.6元,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24969.6元;2024年12月13日包装生产政商领袖酒(规格1×500ml/瓶、4瓶/件、558件)2232瓶,酒水成本4元/斤,包装材料(4瓶/件,含瓶子、瓶盖、盒子、手提袋)成本30元/件,7.5元/瓶,政商领袖酒合计成本是11.5元/瓶,生产政商领袖酒2232瓶成本是25668元,生产后没有销售,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25668元;2024年12月13日包装生产酱庄酒业贵州王子酒(规格1×500ml/瓶、6瓶/件、24件)144瓶,酒水成本4元/斤,包装材料(全套含瓶子、瓶盖、盒子、手提袋)成本26元/件,按照瓶计算是4.33元/瓶,酱庄酒业贵州王子酒合计成本是8.33元/瓶,生产酱庄酒业贵州王子酒144瓶成本是1199.52元,生产后没有销售,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1199.52元;2025年3月19日包装生产董事长接待酒(规格1×500ml/瓶、6瓶/件)120瓶,酒水成本4元/斤,包装材料成本1.3元/瓶,董事长接待酒合计成本是5.3元/瓶,生产后没有销售,生产董事长接待酒120瓶成本是600元,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600元;2024年12月13日包装的光瓶裹纸酒(规格1×500ml/瓶、6瓶/件)850瓶,酒水是4元/斤,包装材料(含瓶子、瓶盖、皮子)成本6元/件,按照瓶计算是1元/瓶,光瓶裹纸酒合计成本是5元/瓶,生产后没有销售,生产光瓶裹纸酒850瓶成本是4250元,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4250元;2024年12月13日包装的散酒(规格1×5L/桶)12桶,酒水是4元/斤,桶是我在外面店里买的5元/个,散酒合计成本
罚款32.5111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25111.08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2
仁市监处﹝2023﹞114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7月7日,在2022年3月当事人得到“斟敬王子”商标注册人谢继勇的使用许可授权,准备开发两款“贵州.斟敬王子酒”,2022年4月份,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家包材店设计两款酒的包装材料,一款是“贵州.斟敬王子酒”包材印制了4件(每件6个酒盒和6张标贴),一款是“贵州王子酒”印制了1件(每件6个酒盒和6张标贴),两款是打样印制,共印制5件,每件印制费30元,5件印制费共计150元。2022年4月底两款酒的包装材料印制好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进行灌装,灌装了4件“贵州.斟敬王子酒”和1件“贵州王子酒”(每件规格为:1X6X500ML)。 当事人灌装上述两款酒的基酒是从仁怀市茅台镇昌泰酒业购买,购买价每斤23元,共购买30斤,支付购酒款690元。 当事人灌装上述两款酒用来销售,还未销售出去,两款白酒当事人自己使用了1件“贵州王子酒”和1瓶“贵州.斟敬王子酒”,剩余的23瓶“贵州.斟敬王子酒”摆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的展示柜内,当事人灌装的两款酒准备销售价格是每件198元,5件货值共990元。 当事人在“贵州.斟敬王子酒”和“贵州王子酒”上标注生产企业是贵州省仁怀市帝坛酒业有限公司,而当事人并未得到“贵州省仁怀市帝坛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属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当事人在“贵州.斟敬王子酒”和“贵州王子酒”的酒盒、酒瓶标贴上使用“飞天”图案,而“飞天”图案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33类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使用“飞天”图案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使用许可。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