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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程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世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C2XQN59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38号中心农贸市场A区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2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5月30日,本局城东所执法人员到达天台程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食品红皮鸡蛋库存。当事人称该批红皮鸡蛋是从天台县***内的一个摊位购进的,具体摊位和购进的具体数量已经记不清了,购进价格是260元/箱,出售给***个体工商户1箱,价格是270元/箱,货值270元,获利1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红皮鸡蛋时未留有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资质相关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3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一、二项共计罚没款30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3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一、二项共计罚没款3010元。
3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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