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仁合显通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岭二院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国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C6DH1LX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煤气宿舍一栋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4﹞13号
经查,长春市仁合显通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岭二院店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店内存有涉案药品在售。药店提供了上游供货企业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该单据与吉林省药监局移送函中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完全吻合,上面载明春市仁合显通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岭二院店于2023年2月7日购进碳酸钙D3颗粒12盒,药品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w20220666,购进价20元/盒。截止到检查时间,其中销售1盒,其余11盒2023年8月1日按照要求已由生产企业召回,销售价为57.2元/盒。检查中,药店提供了涉案产品和上游企业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已对相关书证进行了收集,并要求当事人进行了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中长春市仁合显通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岭二院店违法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的违法所得为57.2元(57.2元/盒*1盒=57.2元)。综上,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2元。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