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锦燃 | 注册资本: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367730639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九开公路南侧名剑道会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0日从上栗县华良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2月06日生产的啄木鸟红炮(爆竹类)(规格型号:单个含药量:0.05g 5000型)4箱(每箱24挂装),此批鞭炮购货款共计为307.2元,购进后以每挂5.00元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该批鞭炮已全部售出。销货款为480.00元,挣得违法所得172.8元,此批鞭炮货值金额为480.00元。
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5-202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栗县华良花炮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12月06日生产的啄木鸟红炮(爆竹类)(规格型号:单个含药量:0.05g 5000型)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的较轻的违法程度判断标准要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4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2.80元。
48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