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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程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6103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西路6号5幢6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劳动争议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
南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9
(2025)赣0722民初66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信丰县人民法院
3
2026-04-14
(2026)沪03民终23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翠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3-26
(2026)浙0111民初22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乔**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王**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5
2026-03-23
(2025)闽0583民初16781号
劳动争议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
南安市人民法院
6
2026-03-05
(2026)闽05民终1113号
劳动争议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多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周**,林**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3-03
(2026)闽0205民初47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鑫中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8
2026-02-27
(2025)闽0583民初10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均和产业发展(泉州)有限公司,上海均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9
2026-02-02
(2025)闽0583民初10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均和产业发展(泉州)有限公司,上海均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6-01-30
(2025)闽0583民初16781号
劳动争议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唐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
南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均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均和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苏0113民初697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
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7
(2023)苏0113民初697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6
(2023)苏0113民初697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5
2023-08-17
(2023)苏0113民初697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3-01-17
(2022)苏0113民初2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宝润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屏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7
2022-12-11
(2022)苏0113民初2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宝润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屏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8
2022-10-23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宝润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屏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9
2022-06-30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宝润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屏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23
(2019)京0102民初28368号
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5-03-14
(2025)陕0525民初13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亿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5309.48元
民事案件
2
2025-02-20
2024-06-19
(2024)陕05民终12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24
2024-11-25
(2024)湘8601民初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28
2024-05-20
(2024)内0404执异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7-11
2023-12-13
(2023)陕0525民初12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47199.19元
民事案件
6
2024-06-21
2024-06-18
(2024)陕0525民初10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3-29
2024-02-28
(2024)陕0525民初2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2-03
2023-08-09
(2023)豫71民辖终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4-02-01
2024-01-29
(2024)皖1621民初8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芜湖鑫优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1-31
2023-12-27
(2023)湘8601民初1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贺*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03号
未按照规定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12
2
皖蚌环﹝淮﹞罚﹝2023﹞7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名工作人员的身份;3. 2023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4. 2023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5. 2023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地点;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身份;8.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查)的情况;9.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刘毅负责生态环境工作事宜。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淮)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23年6月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的请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根据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取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取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即[10%+(0%+5%+0%+0%+0%)×(1-10%)]×100000=14500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整。
14500.00元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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