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泉县宝珈悦美季美容院(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7MFX4R8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恒冠世家1号楼东数第五家(南二西二路北)(西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237号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宝珈悦美季美容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店铺南侧美妆区发现已开封的鸥璐甲油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B/T2287-2011,化妆品生产许可:粤妆:20160778,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两年,15ml/瓶。截至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1个月。现场发现3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拜市监强制[2024]D172号,对该化妆品予以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7月12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买鸥璐甲油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B/T2287-2011,化妆品生产许可:粤妆:20160778,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两年,15ml/瓶。至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11个月。该甲油胶进货价格15元/瓶,本案货值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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