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杨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C5AKM61U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8号(湖南格林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湘0181民初108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张**
东莞市弘兴浦良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湘0181民初9810号
股权转让纠纷
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张**
东莞市弘兴浦良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1-29
(2024)湘0181民初11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隆如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10-17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唯德方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4-03-25
(2024)湘0181民初14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方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630号
当事人湖南弘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1月05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操作间准备午餐,操作间内有2名从业人员,操作间及原料储存不规范,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也未见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资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5〕0004302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5〕00013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至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按照要求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规范操作间及原料储存。自2025年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设食堂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服务,由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堂票据及明细,仅能提供7月20日及7月31日的食品原料采购票据,金额838元,故涉案货值金额8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2
浏市监处罚﹝2023﹞699号
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后方的空压机房内发现两台储气罐设备(参数名称:储气罐,产品型号:2/0.8,设计压力:0.84MPa,工作压力:0.8MPa,容积:2m3,产品标准:GB150,产品编号:17TFA1323,设备代码:21703100402017H514,制作日期:2017.11,容器类别:I类,生产厂家: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湘长浏)监特令[2023]第07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将检查记录情况交给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现在的生产经营地址以前为广州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023年2月底该公司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公司整体进行了搬迁,但安装在生产车间后方空压机房内的两台储气罐设备没有带走。随后当事人租赁了广州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原生产地址,在2023年3月初进驻场地后开始安装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经对广州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遗留在车间后方空压机房内的两台储气罐设备进行调试运行正常,当事人就直接启用了。截止至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没有与广州爱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就上述特种设备进行资料交接,也没有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在此期间,违法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