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永勤酿皮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永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0PEXGU3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磴口县巴镇团结路高架桥以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1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保持贮存、工具、设备和直接触食品的容器清洁”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2
磴市监处罚[2023]33号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磴口县永勤酿皮坊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的小作坊原辅料购进记录及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不完整。执法人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磴市监责改[2023]36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前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场所检查,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1份。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温永勤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