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康业购物中心鑫兴都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庆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2MA76D6Y413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大武口区锦林四区4-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4
(2023)宁0202民初26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苏**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康业购物中心鑫兴都店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大市监处罚﹝2025﹞46号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信,称其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康业购物中心鑫兴都店购买卤肉和天朝上品贵人酒一瓶,后发现该酒味不好喝,通过酒瓶上电话致电厂商客服电话刮开瓶盖部编码输入其酒瓶编码后被告知已多次查询。通过微信小程序天朝上品总部中国追溯小程序对其酒盒扫描,显示为二维码解析错误,该酒疑似假酒。同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源登记。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收到的举报信及所附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描述的天朝上品贵人酒及相关产品,经核实,当事人购进且销售过该酒,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2025年1月13日,举报人将购买的6瓶酒的实物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时拍摄的视频邮寄到我局。因需当事人确认,并联系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时间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1月16日,经当事人确认,承认举报人提供的6瓶酒(涉案白酒名称:天朝上品酒,盒上标有“贵人”字样,酒精度:53%,净含量500mL,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生产日期:MTJK2017年12月18日A15,编号分别为1005536070652535、1005762057636392、1005740070898139、1005984369966558、1005496099553172、1005714356308777)系从当事人处购买(以下均称:天朝上品贵人酒)。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联系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对上述6瓶天朝上品贵人酒进行辨认鉴别。2025年1月17日,经权利人协助辨认鉴别,上述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石大市监园检鉴结〔2025〕1号)。当事人在15日内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2025年2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莹博酒水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2MA7749WM68,地址:大武口区颐和名邸物业平房)购进天朝上品贵人酒30瓶,购进价格46元/瓶,以6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举报人于2024年12月13日,在当事人处以68元/瓶的价格购买6瓶天朝上品贵人酒,共花费408元。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供货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莹博酒水批发部退回2瓶天朝上品贵人酒。截止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没有天朝上品贵人酒。当事人共销售天朝上品贵人酒28瓶,针对举报人提供的6瓶天朝上品贵人酒,经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进行辨认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因其余22瓶天朝上品贵人酒客观上已无法辨认鉴别,故货值金额408元,违法经营额408元。
没收天朝上品贵人酒6瓶。
0.00元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