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芒市杨发君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发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QANPB8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门兴农综合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92号
当事人芒市杨发君蔬菜摊(经营者:杨发君)2025年6月10日销售给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的甘薯(红薯)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杨发君陈述,销售给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的甘薯(红薯)是其2025年6月8日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综合批发市场里的农户购进的,大概购进了100kg,具体数量记不清了,采购单价5元/kg,价值500元,因没有固定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未向供货方索取过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没有购货凭证,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无法对其采购的甘薯(红薯)进行追根溯源。在销售过程中,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也未记账,也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具体购进情况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根据当事人出具给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的普通收据(编号为№7114508)认定本案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甘薯(红薯)的数量为36kg,销售价格为5.47元/kg,货值金额为196.92元,违法所得196.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抽检不合格的甘薯(红薯)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533100723730354)、云南省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50421821109023C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的甘薯(红薯)抽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的书证; 3、2025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芒市杨发君蔬菜摊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2025年8月1日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当事人杨发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身份的书证; 5、2025年7月31日,对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的店长尹丽君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尹丽君对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向芒市杨发君蔬菜摊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薯(甘薯)的陈述; 6、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主体经营资格的书证; 7、2025年8月1日对当事人杨发君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薯(红薯)及采购时未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情况的陈述; 8、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6月10日向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销售红薯的单据、《食品安全承诺书》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1份3页;证明芒市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胞波路店向当事人索证索票的书证;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1份1页,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蔬菜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2张2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薯(红薯)召回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情况的书证。
当事人作为市场内的摊贩,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薯(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196.92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市场内的摊贩,采购甘薯(红薯)时未建立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196.92元);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