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宇豪酒水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声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2MA2DX9WR1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232-23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4]第108号
2024年6月13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232-234号当事人潘声云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场。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中华(金中支)等24种共计47条,其中:中华(金中支)1条、利群(天外天)1条、贵烟(跨越)1条、中华(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利群(硬)1条、利群(阳光)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云烟(紫)4条、中华(硬)5条、红旗渠(芒果)2条、娇子(五粮醇香)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红双喜(硬)2条、中华(软)2条、黄鹤楼(视窗)2条、云烟(软珍品)3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中华(双中支)2条、利群(休闲)2条、贵烟(硬黄精品)3条、利群(软蓝)4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于同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17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属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本局查明,上述被本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当事人潘声云所有,当事人在本市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店向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购买了真品卷烟中华(金中支)1条、利群(天外天)1条、贵烟(跨越)1条、中华(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利群(硬)1条、利群(阳光)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云烟(紫)4条、中华(硬)5条、红旗渠(芒果)2条、娇子(五粮醇香)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红双喜(硬)2条、中华(软)2条、黄鹤楼(视窗)2条、云烟(软珍品)3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中华(双中支)2条、利群(休闲)2条、贵烟(硬黄精品)3条、利群(软蓝)4条,共计24个品种47条,用于销售,违法进货总额14021元。上述卷烟至案发前当事人没有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021元,违法程度较重。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局于2024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曹建定(11100052043),卢刚(11100052034)。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烟处告[2024]第1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021元,违法程度较重。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021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壹元陆角捌分(¥1121.68),上缴国库。
涉案的真品卷烟(除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外)共计24个品种44.6条予以返还。
1121.68元
台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