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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吴建萍小食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建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EMQA2W6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北社区文昌小区8栋附2号、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6月开始正式营业,主要从事一些炒饭、炒粉、油炸洋芋和自制饮品等小吃餐饮服务。2025年7月开始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同时将桃胶饮品放在其美团外卖平台“吴记小食院”店铺上架销售,其店内制售的“红糖桃胶西米奶露”等10款桃胶饮品在美团外卖平台和线下实体销售时均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饮品食品原料桃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8号)公告为新食品原料。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据当事人陈述,其在线下实体店现场制售上述10款桃胶饮品时,一般都会在口头上对来店消费的特殊人群作出关于“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的提示。但是在将上述10款桃胶饮品上传至美团外卖平台店铺销售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忘记提醒和交代美团外卖平台后台工作人员对上述10款桃胶饮品进行“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标示。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红糖桃胶西米奶露”等10款桃胶饮品共销售了26份,销售价格区间为18.00元-25.00元/份,货值金额共计589.00元(其中红糖桃胶西米奶露售出3份×23.00元/份=69.00元,红糖玫瑰桃胶奶露售出3份×23.00元/份=69.00元,红糖桃胶雪燕售出15份×23.00元/份=345.00元,红糖桃胶银耳售出2份×20.00元/份=40.00元,桃胶芒果雪燕杨枝甘露售出1份×23.00元/份=23.00元,桃胶芒果冰豆花1份×25.00元/份=25.00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自制桃胶饮品,在网页上刊载的商品详情中未按要求标示“桃胶”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5〕15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入网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在本局实施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89.00元。
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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