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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明行足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新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6UKE6D7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爱玛,产品型号为TDT1298-1Z,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从制造商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总共三辆,并以1699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2月1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抽样,抽检一辆备样一辆,另外一辆在店内展示未售出。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车辆产品型号为TDT1298-1Z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收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动召回的公告》,已主动将库存的3辆电动自行车退回。现所抽检不合格型号“TDT1298-1Z”电动自行车已全部被召回。 另查,产品型号为TDT1298-1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为1099元/辆,共计购进3辆,购进货值为3297元,销售单价为1699元/辆,因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097元(1699元/辆x 3台),截止本局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涉案车辆,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97元。
5097.00元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碑市监罚〔2025〕0208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97元
5097.00元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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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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