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军 | 注册资本: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31230744643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康平县小城子镇腰段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辽0123民初3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2
2022-12-26
(2022)辽0123民初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3
2022-12-09
(2022)辽0123民初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0
(2022)辽0123民初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5
2022-10-24
(2022)辽0123民初2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美*,包**,金**
康平县人民法院
6
2022-10-24
(2022)辽0123民诉前调1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美*,包**,金**
康平县人民法院
7
2022-10-13
(2022)辽0123民诉前调1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彭**,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8
2022-09-26
(2022)辽0123民诉前调1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彭**
康平县人民法院
9
2022-09-15
(2022)辽0123民诉前调1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10
2022-09-15
(2022)辽0123民诉前调1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金**,美*,包**
康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1
(2025)辽0123民初3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裁判文书
康平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辽0123民初3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
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康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9
2023-01-10
(2022)辽0123民初2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2-16
(2020)辽0123民初1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包**、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1
2020-12-16
(2020)辽0123民初1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16
2020-10-26
(2020)辽0123民初1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王**、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8
2020-09-08
(2020)辽0123民初1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包**、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8
2020-09-08
(2020)辽0123民初18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包**、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10
2020-09-08
(2020)辽0123民初1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彭**、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15
2020-06-19
(2020)辽0123民初1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抚城加油站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应急罚﹝2025﹞综合监管6号
2025年10月29日,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上收到关于该加油站存在一名加油员上岗作业时未穿着防静电工作裤子、防静电工作鞋的举报件。11月17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加油员穿着自购运动裤、运动鞋上岗作业。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康平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08
2
康市监罚字﹝2024﹞07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75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2吨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6.29元/升,抽样基数为749升,在密度为820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0.61418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柴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711.21元,违法所得74.15元。2024年1月10日我局曾因相同案由向当事人下达康市监罚字【2024】3号《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没收金额:0.007415万元。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四、是否宽大处理:否。
7537.94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3
康市监罚字﹝2024﹞71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75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2吨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6.29元/升,抽样基数为749升,在密度为820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0.61418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柴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711.21元,违法所得74.15元。2024年1月10日我局曾因相同案由向当事人下达康市监罚字【2024】3号《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74.15元人民币;2.罚款7612.09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3989.96元人民币。
7612.09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4
康市监罚字﹝2024﹞3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9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84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4吨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6.59元/升,抽样基数为2357升,在密度为737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1.737109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汽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532.63元,违法所得854.0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没收金额:0.085406万元。
23298.9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5
康市监罚字﹝2024﹞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91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4.95吨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7.29元/升,抽样基数为2020升,在密度为749.8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1.514596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汽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4725.8元,违法所得942.98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81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3.95吨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6.89元/升,抽样基数为2080升,在密度为827.5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1.7212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柴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4331.2元,违法所得389.48元。货值金额共计29057元,违法所得共计1332.4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单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没收金额:0.133246万元。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四、是否宽大处理:否。
29057.0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