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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江食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琴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MA49RCLT3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6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1号
现查明,上述两批次“汉高”食用玉米淀粉系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盛元)委托当事人生产。双方于2025年1月1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有效期限12个月,委托项目为生粉产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款约定:“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甲方提供的原料、包装物等物品予以验收。甲方未提供原料的,乙方自行采购、验收后生产,原材料的质量要符合保障产品质量和人身健康、人体安全的要求。如甲方有特别要求的,还要达到甲方的要求。6.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标准及卫生规范、技术规范、检验标准从事生产和质量管控活动。并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及其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查明:生产日期为7月3日批次的产品,系山东福洋生物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洋)于7月3日生产,7月10日发货,通过其公司的物流车于7月13日送达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共计500千克。当事人查验了山东福洋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次原料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上述原料于7月14日进行投料生产,投料数量500千克,生产成品规格:400克/袋,数量:62箱,每箱20袋。当事人于7月14日对成品抽检,检验合格后于7月20日将成品交付于武汉广盛元,交付数量为62箱。10月13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进行监督抽检,11月6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KW202512456)显示,共检验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三个项目,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GB5009.34-2022进行检验,标准指标为≤0.03克/千克,实测值为0.0608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且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成品及原料。生产日期为8月1日批次的产品,系山东福洋于8月1日生产,8月10日发货,通过自己公司的物流车于8月13日送达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共计1000千克。当事人查验了该批次原料的产品合格证并索要了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上述原料于8月15日进行投料生产,投料数量1000千克,生产成品规格:400克/袋,数量:125箱,每箱20袋。当事人于8月16日对成品抽检,检验合格后于8月20日将成品交付于武汉广盛元,交付数量为125箱。8月27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用玉米淀粉进行监督抽检,9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5S2601)显示,共检验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霉菌和酵母、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六个项目,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GB5009.34-2022进行检验,标准指标为≤0.03克/千克,实测值为0.0448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成品及原料。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8日受理复检申请。10月27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10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WT01663),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GB5009.34-2022进行检验,标准指标为≤0.03克/千克,实测值为0.0403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批次“汉高”食用玉米淀粉原料由武汉广盛元负责向供货商山东福洋采购,当事人负责验收,并按约定将25千克的大包装分装成400克的小包装,过程中未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与武汉广盛元采取月结的结算方式,根据当事人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上述两批次产品,按加工费收取报酬,因7月与8月属于销售淡季,武汉广盛元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结算,共计1500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规格为400克/袋的食用玉米淀粉市场售价为6元/袋,综合以上证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2+125)×20]×6=2244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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