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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凤凰阁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秋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6MA312AYX8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学府路5-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50号
1.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进货查验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标签被部分刮除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1.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19瓶水井坊酒˙井台(25周年纪念);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在扣的19瓶水井坊酒˙井台(25周年纪念);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4.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050元。
1.警告;2.没收在扣的19瓶水井坊酒˙井台(25周年纪念);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4.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050元。
5000.00元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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