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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穗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静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MABLP30946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金贵街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266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起,陆续购进带有“”标识的中网标(编码75710-3T2-J01-G)32个、中网标(编码75700-TBA-A00-ZB)518个,带有“HONDA”标识的大灯(编码33150-SLG-H62-T)13个、大灯支架(编码71190-T9A-T00)428个、前杠固定支架(编码71198-T2J-H01-XX)1447个、前门升降开关(编码35760-T5R-A01-ZB)80个、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A0-A00-ZB)259个、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M0-T00-ZB)207个、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2A-H01-ZB)16个、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6A-003)27个,存放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文盛庄新东路3号仓库对外销售。2024年1月8日至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10款产品117个,销售额合计3727元。其中以单价330元售出大灯2个,销售额660元;以单价25元、40元、45元分别售出大灯支架41个、1个、1个,销售额1110元,折算平均售价25.814元/个;以单价5元、15元、20元分别售出前杠固定支架14个、2个、1个,销售额120元,折算平均售价7.059元/个;以单价25元售出前门升降开关5个,销售额125元;以单价10元、15元、25元分别售出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A0-A00-ZB)2个、5个、1个,销售额120元,折算平均售价15元/个;以单价8元、10元分别售出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M0-T00-ZB)4个、9个,销售额122元,折算平均售价9.385元/个;以单价70元、80元、100元、120元分别售出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2A-H01-ZB)1个、4个、1个、1个,销售额610元,折算平均售价87.143元/个;以单价150元、180元、200元分别售出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6A-003)各1个,销售额530元,折算平均售价176.667元/个;以单价65元售出中网标(编码75710-3T2-J01-G)1个,销售额65元;以单价10元、15元、18元、20元分别售出中网标(编码75700-TBA-A00-ZB)5个、7个、5个、1个,销售额265元,折算平均售价14.722元/个。剩下库存的中网标(编码75710-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经销单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网标(编码75710-3T2-J01-G)31个、中网标(编码75700-TBA-A00-ZB)500个,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灯(编码33150-SLG-H62-T)11个、大灯支架(编码71190-T9A-T00)385个、前杠固定支架(编码71198-T2J-H01-XX)1430个、前门升降开关(编码35760-T5R-A01-ZB)75个、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A0-A00-ZB)251个、后杠固定支架(编码71593-TM0-T00-ZB)194个、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2A-H01-ZB)9个、高位刹车灯(编码34270-T6A-003)24个。 三、罚款人民币75000元。
7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穗云-18)应急罚〔2024〕20号
2024年3月21日,我街执法人员对广州穗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4年3月21日,我街执法人员对广州穗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穗应急规字〔2022〕1号)及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8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此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穗应急规字〔2022〕1号)及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3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此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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