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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禾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灿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5MABMKA951G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90号304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明,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90号304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和梵足道会员卡充值活动”宣传海报以及“和梵健康”价目册最后一页“会员卡权益”中印刷有“会员一经办理不给予退钱,不兑现,不找零”、“会员自愿办理,最终解释权归和梵公司所有”的文字信息;在前台摆放的“和梵足道VIP贵宾卡”样卡背面印刷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信息;店内的“和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会员卡认购表”内印刷有“签订此认购表时,须一次性支付全款,该卡一经办理,不予退款”、“本店拥有对持卡人权益、服务内容及公司规则等各项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的文字信息。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行政处罚穗海瑞综执处字﹝2024﹞第67号
2024年10月31日,广州禾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8号第二层201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室内外装修,该工程总装修面积为930平方米,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30452元,完成工程进度为9%,擅自施工了10天。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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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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