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美德珍兴旺小吃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亚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8UJQQU4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67-77号负一层祥店农贸市场B区1、2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3〕410号
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烧烤),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购进散装食品土笋冻20个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进价为:5元/个,售价为:8元/个。2023年8月3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湖里区美德珍兴旺小吃摊的上述土笋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19日,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0230831523),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土笋冻,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8-30,抽样日期:2023-08-31,样品数量:16个,抽样基数:16个,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土笋冻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0230831523)及《厦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350200371003639ZX)等文书,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土笋冻及相关违禁添加物,未发现土笋冻加工、制造工具及相关原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土笋冻的来源情况,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19个土笋冻,售价为:8元/个,剩余1个自己食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该批次不合格土笋冻召回数量为0。
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超范围销售散装食品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57元。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经营土笋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超范围销售散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要求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三)当事人销售的土笋冻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批次食品实际销售数量小、经营额少,案涉食品大部分用于抽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减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元;
2.罚款2000元。
1.警告;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57元;
4.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