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云来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 民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78164751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1号安顺花园E栋2单元2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31
2019-07-29
(2019)鄂0106民初11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云来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8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武昌区中北路21号安顺花园E栋2单元2层4号。当事人自2016年起租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山巷村大屋蔡(原安山粮食仓库),在该地址从事“太岁母液”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1号仓库、3号仓库内存放的“云来集”字样的液体和5号仓库内用不锈钢罐装的液体均为“太岁母液”,是多年前从姚汉光处购进的,具体数量未做记录,相关票据因时间久远已遗失,且供货人已去世。自购入后一直储存在该处仓库内。上述涉案产品“太岁母液”由地菜、柳树花、枸杞、黄精、薏苡仁、玉米须、香蕉皮、山药、生姜、红枣、紫皮独蒜、蓝莓、雪花梨、高山野苹果、蚕蛹、全龟、全鳖、桂花、荷叶、剑鱼、海参、河虾、蒲公英、车前草、桂圆、鸡内金、陈皮、花生、桑葚、茯苓、乌梢蛇、黑米、黑芝麻、佛手等34种原料组成,其用途既可直接作为饮品食用,也可作为原料添加到酒类、饮品等食品中制作衍生产品。经查询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及其附件《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上述34种原料均属于“药食同源”物质。当事人还提供情况说明,确认其经营的“太岁母液”及相关产品属于食品范畴,并非药品。为充分证实该产品属性,执法人员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辅助研判,“太岁母液”在相关行业普遍被认知为食品。据此,该产品属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食品”的定义,应归类为食品范畴。另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太岁母液”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1.为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在其仓库内放置的“太岁母液”容器上,虚构标注“武汉云来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整缸定制”字样,并编造了姓名、地址及编号等信息(例如:田琪/湖北咸宁/3200165;陈袁琦/浙江杭州/8200156等)。当事人承认上述信息均为虚假不实信息;2.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宣传牌和宣传视频对外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生殖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等疾病及其他方面的功能。此外,根据其与涉案人员吴鹏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还声称该产品能够治疗胃癌、糖尿病、白血病、神经衰弱等疾病。截至调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合格检验报告或任何科学依据以证实其所宣称的治疗功效。还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涉案人员吴鹏飞的微信交易记录显示:1.双方自2020年6月7日添加微信好友后存在经营往来;2.在2020年6月7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500元/瓶、300元/瓶、180元/瓶(规格:500ML/瓶)等不同价格,向客户吴鹏飞销售涉案产品“太岁母液”,销售金额共计1387533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存台账记录,导致无法核算违法所得,致使涉案产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销售流向无法核实与追溯。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300000.00元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