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立峰 | 注册资本:7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91H6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龙渡广场1幢1306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南苑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案件名称: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1月8日15时左右,当事人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四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XX项目工地(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各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余泥)后出发,后运往海宁市XX码头消纳,当事人车辆在运输工程渣土过程中进行了覆盖,未发生遗撒、遗弃等其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余泥)为四车次。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2024-01-22
2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943号
当事人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公路许巷段(742乡道与S2杭甬高速交叉口)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警告。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05
3
杭临平南苑罚决字﹝2023﹞第000203号
案件名称: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10日20时30分左右,当事人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重型自卸货车两辆在南苑街道临平新城联胜公租房项目工地各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余泥)后出发,当日20时56分,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临东路南侧约150米处)道路上时被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车辆运输工程渣土过程中进行了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现场未倾倒。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余泥)为两车次。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南苑街道办事处
2023-09-16
4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769号
当事人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桥村张画书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2.警告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13
5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14号
当事人海宁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沪杭高速公路许村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警告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