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天一书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爱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NAG723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经三路66号1号楼14层14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6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沈阳云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天一书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3-09-21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沈阳云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天一书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08号
经查,2025年5月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委托在网上找的广告制作人制作“压中率90%以上,100余位高考命题研究专家联合打造、基于50万+高考真题,经由高中实战案例验证”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用语的相关依据。上述广告用语制作费用共计是100元,当事人提供有支付凭证截图。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广告费用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适用从轻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4从轻等级:“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决定给于河南天一书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120元罚款。
12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