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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同康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洪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8A8X0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七里坪镇红坪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实,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23日止,当事人为推广涉案药品通过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健儿强骨颗粒”和“小二福方四维亚铁散”广告,宣传内容含有“彻底解决孩子营养吸收问题、、、”“全面解决小儿各类成长问题、、、”该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追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过错程度及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明确表示即日加强日常管理,积极主动做出了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你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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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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