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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寅宏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6GQA63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中关村大道与西环北路交口中关村科技城展示中心22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5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8-1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8-16
(2022)津03知民初10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李**
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德尔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6-01
(2022)粤03民初191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拓迪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佳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澜凯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1-04
(2021)京0491民初25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
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9
2021-09-28
(2021)京0491民初25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
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10
2021-09-13
(2021)京0491民初2558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吴*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4-21
(2022)京0491民初4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9
2022-01-04
(2021)京0491民初2517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肖*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7
2021-08-31
(2021)京0491民初2137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8
2021-08-12
(2021)京0491民初22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08
2021-08-02
(2021)京0491民初2558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06
2021-05-12
(2020)京0491民初24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8-25
2021-05-21
(2020)京0491民初3347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邢**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10
2021-03-04
(2021)京0107民初5795号
合同纠纷
姜**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27
2019-11-11
(2019)津0104民初14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与天津京东创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47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从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的无锡立早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取暖器〔商标为Keheal(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K3 220V~50Hz 2000W,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生产单位为宁波市科西逸尔电器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单位为中山市嘉基尚智能家电有限公司〕6台,采购价格为782元/台,并在京东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采购上述批次取暖器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国家家用电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取暖器进行监督抽查,其发热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检取暖器生产单位宁波市科西逸尔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监督抽查结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诉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截至我局2024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止,上述6台取暖器已全部售出;其中,以594.8元/台、795.8元/台、795.68元/台的价格各销售了1台,以845.6元/台的价格销售了3台(此3台为检测机构购买的样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批次取暖器货值金额为4723.08元,违法所得为31.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723.08元0.5倍的罚款2361.54元。
2361.54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2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从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的无锡立早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取暖器〔商标为Keheal(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K3 220V~50Hz 2000W,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生产单位为宁波市科西逸尔电器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单位为中山市嘉基尚智能家电有限公司〕6台,采购价格为782元/台,并在京东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采购上述批次取暖器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国家家用电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取暖器进行监督抽查,其发热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检取暖器生产单位宁波市科西逸尔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监督抽查结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诉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截至我局2024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止,上述6台取暖器已全部售出;其中,以594。8元/台、795。8元/台、795。68元/台的价格各销售了1台,以845。6元/台的价格销售了3台(此3台为检测机构购买的样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批次取暖器货值金额为4723。08元,违法所得为31。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723。08元0。5倍的罚款2361。54元。
2361.54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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