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金勇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JP8EA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桔园路1号第15-18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份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进“速效硼”(种类:微量元素水溶肥,净含量:15g,执行标准:NY1428-2010,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8日,保质期:五年,制造厂商:土耳其ETI公司,代理商:上海**农资发展有限公司,分装厂:江山市民丰农用硼砂分装厂,商标:“浙朋”图形商标)80包,购进单价0.8元/包,购进后以1元/包的销售价将上述“速效硼”置于店内销售。2025年04月10日,本局收到上海**农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异议申请书称嵊州市金勇农资商店销售的“速效硼”水溶肥外包装标称“代理商:上海**农资发展有限公司”,但实际这款“速效硼”水溶肥与上海**农资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经本局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上述“速效硼”确系江山市民丰农用硼砂分装厂生产,外包装标称的“代理商:上海**农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系江山市民丰农用硼砂分装厂标识错误。截至2025年0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速效硼”57包(含抽样样品9包),另有9包备样保存在检测机构(备样未付款),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剩余的14包“速效硼”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冒用他人厂名的“速效硼”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11.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速效硼”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所指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4包冒用他人厂名的“速效硼”;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3、罚款40元。合计罚没款51.4元。
4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