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印象扎尕那洲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笑帆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4070428467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滨江西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4
买卖合同纠纷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2-31
(2019)甘3024民初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迭部县合理民生超市经营人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迭部县人民法院
3
2019-12-31
(2019)甘3024民初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迭部县人民法院
4
2019-12-19
(2019)甘3024民初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迭部县合理民生超市经营人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迭部县人民法院
5
2019-12-19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迭部县人民法院
6
2019-12-19
(2019)甘3024民初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迭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5
2019-12-31
(2019)甘3024民初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72.96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7
2020-07-10
(2020)甘30民终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迭部县洛克洲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二罚﹝2026﹞10号
(一)增值税根据你公司经济业务和纳税申报资料来看,已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不符。具体如下:2018年度,住宿收入应为6097592.99元,餐饮收入应为2352436.91元,本年度已申报销售收入4493833.20元(不含税),不含税的未申报收入为3731317.64元,应补缴增值税223935.67元。2019年度,住宿收入应为5412108.85元,餐饮收入应为142739.84元,本年度已申报销售收入5109754.95元(不含税),不含税的未申报收入为419899.75元,应补缴增值税25193.99元;本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为88517.71元,可以用于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517.71元,加计抵扣额为10602.51元。综上,本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591.49元。2020年度,生活性服务业免征增值税;餐饮场地外包属于现代服务-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租期两年。你公司明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免租。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二)税金及附加你公司2018年-2020年度存在少申报的增值税,故有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情况。具体如下:2018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96.78元。2019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9.58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18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718.06元,2019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7.75元,2.《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478.71元。2019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91.83元。(三)印花税你公司存在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未贴税的情况。具体如下:2018年01月份财产租赁合同(洗浴场地租赁)未贴花,应补缴印花税200000.00*0.001=200.00元。2019年07月份财产租赁合同(洗浴场地租赁、餐饮场地租赁)未贴花,应补缴印花税(200000.00+2*150000.00)*0.001=500.00元。2019年度2月份借款合同未贴花,应补缴印花税6740000.00*0.00005=337.00元。2020年7月份财产租赁合同(餐饮场地租赁)未贴花,应补缴印花税150000.00*2*0.001=300.00元。以上,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200.00元,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837.00元,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300.00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目为“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的,税率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税目为“借款合同”的,税率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四)房产税你公司存在漏报房产税的情况。具体如下:你公司2020年10月31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自11月份起享受房产税减半政策,你公司2020年度应申报房产税39345000*0.7*1.2%/12*10+39345000*0.7*1.2%/12*0.5*2=302956.50元,你公司已申报247873.50元,应补缴房产税55083.00元。政策依据:1.《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坐支、少计提折旧等情况。(1)2018年你公司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131128.15元,具体如下:1.你公司没有计提房产的累计折旧金额为1311150.00元。2.你公司补缴的税金及附加金额为22393.56+200.00元。3.少计餐饮部分的营业成本4797384.59元。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853367.64元,具体如下:1.你公司少计收入的金额为3731317.64元。2.你公司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的金额为105106.00元。3.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金额为16944.00元。你公司原账载利润总额为1576589.13元,纳税调整后你公司本年度亏损额为701171.38元。(2)2019年你公司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36439.10元,具体如下:1.你公司没有计提房产的累计折旧金额为1311150.00元。2.你公司补缴的税金及附加为1459.14+837.00元。3.少计餐饮部分的营业成本1222992.96元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67110.93元,具体如下:1.你公司少计收入的金额为419899.75元。2.你公司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的金额为247211.18元。你公司原账载亏损金额为5739210.36元,纳税调整后你公司本年度亏损额为7608538.53元。(3)2020年你公司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11450.00元。具体如下:1.你公司没有计提房产的累计折旧金额为1311150.00元。2.你公司补缴的税金及附加为300.00元。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你公司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的金额为20000.00元。你公司原账载利润总额为105012.48元,纳税调整后你公司本年度亏损额为1186437.52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补充罚款时,录入征收机关错误,导致罚款无法全额入库。现撤销《税务处罚决定书》甘州税稽二罚【2026】5号及《税务处罚决定书》甘州税稽二罚【2026】9号,重新做出税务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稽查人员检查工作,承诺及时补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你公司2018年少缴增值税22393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96.78元,印花税200.00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018年罚款金额141199.47元;2019年少缴增值税14591.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9.58元,印花税837.00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19年罚款金额8079.03元;;2020年少缴印花税300.00元,房产税55083.00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020年罚款金额33229.80元。以上,应缴罚款总计182508.30元。
182508.30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6-08
2
甘州税稽二罚﹝2025﹞16号
其他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裁量基准第一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你公司五年内没有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依法追缴税费,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并做好纳税申报更正和账务调整,具体税费如下:1、2021、2023年度增值税19453.32元;2、2021、202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86.34元;3、2021、2023年度教育费附加291.80元;4、2021、2023年度地方教育费附加194.54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20426元,并对以上应追缴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均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9969.8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996.83元。
9969.83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