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附城回族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恩赐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731934413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东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6〕34号
1、2026年4月28日对该厂负责人程恩赐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确认以上投诉举报信的内容属实,所涉产品是该厂生产的;2、当事人于2025年8月16日在新乡市景隆彩印有限公司定制并购进了19500个规格为250g的“伊仟牛肉丸”外包装袋(涉案牛肉丸所用的外包装袋),购进价格为0.18元/个,共计3510元; 3、2025年8月23日该厂共生产了300斤左右的牛肉丸,并于2025年8月27日用上述规格为250g的“伊仟牛肉丸”外包装袋包装了30箱(共300袋)的牛肉丸,另包装了规格为200g的牛肉丸77箱(共770袋);4、该厂用上述规格为250g“伊仟牛肉丸”包装袋另包装了57箱其它生产日期的牛肉丸(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的包装了15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的包装了15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包装了15箱,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的包装了12箱),共计57箱(570袋);5、①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的涉案牛肉丸共销售了30箱(共300袋)(其中卖到晋城秋硕土特产店15箱,晋城佑赫商贸15箱),②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牛肉丸卖给陵川县科飞贸易有限公司15箱,③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的牛肉丸卖给陵川县乡土人家土特产店15箱,④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牛肉丸卖给陵川县马武京寨土特产店15箱,⑤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牛肉丸卖给晋城佑赫商贸12箱,销售价格均为53元/箱,以上共计销售了87箱(870袋)规格为250g“伊仟牛肉丸”,其货值金额为:87箱×53元/箱=4611元,违法所得为:87箱×53元/箱=4611元;6、以上规格为250g的“伊仟牛肉丸”所用的外包装袋共使用了870个,剩余了18630个已被我局依法进行了扣押,其货值金额为:18630个×0.18元/个=3353.4元;7、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611元+3353.4元=7964.4元,违法所得为:87箱×53元/箱=4611元;7、当事人提供了外包装袋的检验报告、涉案牛肉丸的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包装记录、检验报告、出库单、销售台账、牛肉的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经询问,涉案包装袋上的所有标识信息是当事人提供的,由于新乡市景隆彩印有限公司在印制时错误的将其它家的二维码印制在当事人定制的包装袋上,包装袋进回来后当事人没有认真审核,到2026年1月底扫码时才发现二维码是错误的,就停止使用该包装袋;9、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了召回通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于2026年4月26日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1份、打印照片2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打印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产品,对涉案产品依法扣押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情况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外包装袋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以及涉案牛肉丸的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包装记录、检验报告、出库单、销售台账、牛肉的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渠道和该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整改报告1份、召回通知书打印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和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厂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食品厂负责人签名盖章。
1、没收规格为250g“伊仟牛肉丸”包装袋18630个
2、没收违法所得4611元;
3、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611元。
5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