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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迎都香快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季式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HA77B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三组团4幢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94号
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三组团4幢102室门前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店外摆放餐盒和纸巾,超店外面积为0.4平方米,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且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
100.00元
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
2024-06-24
2
瑞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13号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9时10分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三组团4幢102室店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场标识为可回收物的蓝色垃圾桶中装有受污一次性塑料袋,你(单位)在本自然年度内为首次违法但逾期未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于本自然年度内为首次违法,但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故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项下序号16关于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含200元)八百元以下(含800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含50000元)十五万元以下(含150000元)罚款(备注: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最终已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调查的;”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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