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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凤敏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98DFR2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铁力市双丰林业基建工程处集资楼1号楼南数第1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力市监处罚[2023]2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负责人王凤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共计6个月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和购货小票、姜和香蕉产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保存6个月以上的农副产品进货台账且对售出的姜和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知情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以及排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王凤敏确认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已经收到检验报告(NO:F23BZ01202和NO:F23BZ01204),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不提出复检。证明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检验同批次的姜和香蕉,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召回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购进姜和香蕉的购销情况。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检验报告2份(NO:F23BZ01202、NO:F23BZ01204),证明该超市经营的姜和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情况。 6.抽样单2份,证明抽检时铁力市双丰嘉和果蔬超市经营姜和香蕉的情况以及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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