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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阿玲百货小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飞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8MA703H133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通镇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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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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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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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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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烟处﹝2023﹞第34号
2023年8月29日09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佳县通镇中街百货商店(张飞玲)内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下纸箱内依法查获非本店喷码卷烟南京(金陵十二钗)2条、中华(细支)2条、南京(雨花石)2条、中华(硬)1条、好猫(金丝猴)2条、好猫(长乐)1条、好猫(金猴王)2条、芙蓉王(硬)1条,共计8个品种13条。该批卷烟外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图案清晰,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佳烟存通字[2023]第36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已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已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指导零售价格来定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39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获卷烟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本照片。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飞玲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910元7%的罚款计273.7元的行政处罚。涉案8个品种13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273.70元
佳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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