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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融锦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钦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9HH8WX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多来提巴格路35号1-1号办公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74号
(一)少确认收入违法方面你单位2022年-2024年存在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平台)的POS机收取加油款未确认销售收入及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该POS机绑定的是你单位负责人何小雄的个人银行卡(中国银行4563510800030777758),通过该POS机收取5,456,568.48元(含税)的加油款直接进入何小雄的个人银行账户,未转入对公账户,账簿上未计入收入,未确认当期收入。经查实,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少确认收入4,828,821.67元(不含税),其中:2022年少确认收入3,010,292.91元(不含税)、2023年少确认收入1,780,885.19元(不含税)、2024年少确认收入37,643.57元(不含税)。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你单位负责人何小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卡号4563510800030777758)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银行流水;你单位的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台账;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未计收入统计表、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计收入的违法事实。(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你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783159.85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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