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阳长镇彝人柴火鸡烤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MJ486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纳雍县阳长镇滨河新区吉玛特超市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3]347号
现查明:1.当事人于2019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2.当事人使用的1台ACS-30Kg型电子秤,产品编号:191435,制造日期:2021年04月,最大称重:30Kg,最小称重:200g,该秤上未发现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秤的有效检定报告及合格证明;当事人用于称量结算的ACS-30Kg型电子秤未经定期检定;3.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秤属于计量器具;4.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秤投入使用后至检查当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5.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秤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用于称量结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非自动衡器的标准,属于计量器具的事实;
2.2023年10月16日,彭敏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事实;
3.彭敏向我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彭敏身份真实的事实;
4.2023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现场录制的视频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秤未经定期检定且无有效检定合格证明的事实;
5.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敏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秤投入使用后至检查当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且该电子秤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用于称量结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彭敏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