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众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令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0Y3YBR8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424养鸡场七区一栋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50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从吉林省翔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叉车,该叉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但受疫情影响,取得销售订单较少,直到2023年9月4日后才投入使用,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持续时间为81天。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复查,并未发现当事人有继续使用该叉车。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于2024年4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从吉林省翔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叉车,该叉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但受疫情影响,取得销售订单较少,直到2023年9月4日后才投入使用,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持续时间为81天。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复查,并未发现当事人有继续使用该叉车。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于2024年4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